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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项式方程变形中重新将x=0纳入定义域的合理性问询

多项式方程变形中重新将x=0纳入定义域的合理性问询

嘿,这个问题戳中了代数变形里很容易混淆的一个点,我来给你掰扯清楚!

先看你提到的一般情况:

从 $p(x) = \frac{q(x)}{x}$(我们称之为式(1))出发,其中$p$和$q$都是多项式。两边乘$x$得到 $xp(x) = q(x)$,这个等式在$x=0$处成立当且仅当$q(0)=0$。

核心逻辑其实在于定义域的前提

  • 原始等式 $p(x) = \frac{q(x)}{x}$ 从一开始就自带限制:$x≠0$,毕竟分母不能为0,这是不可逾越的前提。
  • 当你给等式两边乘$x$时,这个操作的可逆性只在$x≠0$时成立——因为只有$x≠0$的时候,你才能再除以$x$把等式还原回去。如果$x=0$,乘$x$就相当于两边都乘0,不管原始等式是否成立,结果都会变成$0=0$,这是个恒真的式子,但这和原始等式在$x=0$处的有效性完全没关系。

再拿你给的具体案例来说:

比如 $2 = \frac{2x}{x}$,我们明确知道它只在$x≠0$时成立。两边乘$x$得到$2x=2x$,这个式子确实对所有$x$都成立,但这里要分清楚两件事:

  1. 从 $2 = \frac{2x}{x}$ 推导到 $2x=2x$,这个推导过程只在$x≠0$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因为原始式子根本不允许$x=0$出现在定义域里。
  2. $2x=2x$ 本身对$x=0$成立,这是这个新等式自己的属性,不是从原始式子推导出来的结论。你不能因为变形后的式子在$x=0$成立,就反过来认为原始式子在$x=0$也成立——原始式子在$x=0$处是没有定义的,连“成立”或“不成立”的资格都没有。

最后给你总结核心结论:

  • 当你给式(1)两边乘$x$时,不能直接把$x=0$重新纳入原始等式的定义域。变形后的等式 $xp(x)=q(x)$ 可能在$x=0$处成立,但这是新等式的定义域范围,和原始等式的定义域是两码事。
  • 只有当$q(0)=0$时,$xp(x)=q(x)$在$x=0$处成立,这时候你可以说:原始等式在$x≠0$时等价于$xp(x)=q(x)$,而$xp(x)=q(x)$在$x=0$处也成立,但原始等式本身在$x=0$还是没有定义的——除非你主动扩展$p(x)$的定义(比如利用多项式的连续性,因为$q(0)=0$时,$\frac{q(x)}{x}$在$x→0$时有极限,补充定义$p(0)$等于这个极限,让$p(x)$成为完整的多项式)。

备注:内容来源于stack exchange,提问作者Nav Bhatth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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