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规定,备案域名需要符合相关要求,详细要求请参见准备备案域名。相关条文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
(一)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本人。
(二)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域名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管理,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域名提供解析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此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可在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中查看“政策文件”,点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