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虚析构函数与「Rule of 0」规则的冲突?
如何处理虚析构函数与「Rule of 0」规则的冲突?
咱们先搞清楚「Rule of 0」的核心逻辑:如果一个类不需要自己管理资源所有权,那完全没必要手动声明析构函数、拷贝/移动构造函数,以及拷贝/移动赋值运算符——让编译器自动生成这些函数就够了,既简洁又能避免人为出错。
不过这里有个绕不开的场景矛盾:当我们定义一个基类时,为了保证派生类对象通过基类指针或引用销毁时,能正确调用自身的析构函数(不会出现析构不完整的问题),咱们必须给基类声明一个虚析构函数。
这就引出了一个很实际的疑问:如果这个基类本身根本不需要管理任何资源,那该怎么平衡「Rule of 0」的要求和虚析构函数的必要性呢?
备注:内容来源于stack exchange,提问作者SZY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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