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范畴论中对象何时视为集合、何时视为真类的技术问询
范畴论中对象何时视为集合、何时视为真类的技术问询
我一直对范畴论里对象到底是集合还是类这件事感到困惑,想好好捋清楚。先说说我目前已经理解的部分:
- 一个范畴$C$包含对象类$\text{Ob}(C)$和态射类$\text{Mor}(C)$:如果这两个类本身是真类,那$C$就是大范畴;如果是集合,那$C$就是小范畴。
- 另外,如果对任意$A,B\in\text{Ob}(C)$,$\text{Hom}(A,B)$都是集合的话,我们称$C$是局部小范畴——这部分我是搞明白的。
但现在我卡在了类和集合的定义上。在哥德尔-伯奈斯(Gödel-Bernays)集合论里,有这么个定义:一个类$B$是集合 $\iff$ $B$被包含在另一个类里。
那问题就来了:既然所有对象都包含在$\text{Ob}(C)$这个类里,按照这个定义,这些对象不都应该是集合吗?可我上课学的是,我们不能总把$A\in\text{Ob}(C)$当成集合来看——有时候我们没法给出对象的元素表示,只能靠泛性等抽象性质来讨论它们。
所以我的核心疑问可以一句话概括:什么时候我才能把范畴里的对象当成集合来看,什么时候又得把它们当成真类对待?
备注:内容来源于stack exchange,提问作者cla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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