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需报告非显著效应量?针对审稿意见的合理性探讨
关于同行评审意见的回应思路
最近处理一篇稿件的同行评审意见时,碰到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观点:
当p值大于选定的α水平(此处为0.05)时,无需报告效应量。
我完全不认同这个看法,核心理由如下:
- 无论统计结果是否达到分类显著性标准,都必须报告效应量——这是学术研究严谨性的基本要求。
- 从元分析的角度来说,如果大家都不报告非显著结果的效应量,后续的元分析只能基于“显著”的研究结果进行整合,很容易引入发表偏倚,大幅降低元分析的参考价值。
- 另外,我个人对不遵循这类学术规范的稿件,通常会设定较高的接受门槛,毕竟完整呈现研究的所有关键结果,才是对学术共同体负责的做法。
内容的提问来源于stack exchange,提问作者Michael MacAsk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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