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setf创建Common Lisp特殊变量是否为合法操作?
结论
setf 并不是 ANSI Common Lisp 标准规定的、合法创建特殊变量的方式,你观察到的跨实现行为差异,是不同Lisp实现对非标准操作的兼容处理结果。
具体说明
- 标准中明确定义的特殊变量创建方式只有两种:
- 顶层使用
defvar或defparameter定义全局特殊变量 - 作用域内通过
(declare (special 变量名))声明块级生效的特殊变量
直接对未声明的变量执行setf赋值,属于标准未定义的行为,没有通用的行为保障。
- 顶层使用
- 你观察到的不同实现的差异,对应了各厂商的设计选择:
- CLISP、ECL 采用宽松兼容策略,对未声明变量执行
setf时,会隐式将其标记为全局特殊变量,因此不会抛出警告或错误 - SBCL 采用更严格的语法检查策略,会先抛出
undefined variable: COMMON-LISP-USER::X警告提示你该操作不符合标准,但为了兼容历史代码,依然会隐式创建全局特殊变量
- CLISP、ECL 采用宽松兼容策略,对未声明变量执行
- 正式代码中绝对不要依赖这种隐式创建行为:隐式创建的特殊变量没有显式声明,极易和词法变量混淆引发作用域bug,同时该行为不具备可移植性,在严格遵循标准的实现中可能直接执行失败。
内容的提问来源于stack exchange,提问作者F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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