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秩自由群非同构性证明的正确性疑问(涉及ZFC独立命题)
关于不同秩自由群非同构性证明的正确性疑问(涉及ZFC独立命题)
最近读Johnson的《Topics in the Theory of Group Presentations》的时候,在通过泛性质定义自由群之后,看到了这么一个定理:
定理:不同秩的自由群互不同构。
书中给出的证明是这样的:
设$F$是基于子集$X$的自由群,其中$|X|= \omega$,$G$是任意群。根据泛性质定义自由群的核心逻辑,从$X$到$G$的映射与从$F$到$G$的同态是一一对应的。因此,从$F$到$\mathbb{Z}_2$的同态恰好有$2{\omega}$个。由于这个数量在同构下是不变的,所以$2{\omega}$——进而秩$\omega$——由$F$的同构类唯一确定。
这里我有点困惑:作者是不是默认了**如果$2{|X|}=2{|Y|}$,那么$|X|=|Y|$**这个结论?
我之前了解到,这个命题其实是独立于ZFC公理系统的——也就是说它既不能被ZFC证明,也不能被ZFC证伪。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个证明其实存在漏洞?
备注:内容来源于stack exchange,提问作者Num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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