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代数上的关系
嘿,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其实在带关系的代数结构类和它们的归约类之间,确实有几种挺规范的方式给归约类的自由代数补上原来的关系,我给你拆解一下:
首先得明确背景:你说的$K$是带运算、常量还有关系的结构类,$L$是把$K$里的结构砍掉关系,只保留运算和常量得到的归约类,现在要给$L$的自由代数$F_L(X)$定义原来$K$里的那些关系符号的实现对吧?
分两种常见情况来看:
情况1:$K$里的关系都是等式关系
如果$K$的关系都是像$t_1 = t_2$这样的等式(比如群里的结合律、逆元等式,环里的分配律这些),那事情就很直接:
- 我们可以先找出$K$中所有等式公理在$F_L(X)$上生成的同余关系$\theta$——简单说就是把所有能通过$K$的等式推导出来的等价元素都归为一类。
- 然后在$F_L(X)$上定义关系:对于等式对应的关系(比如$R(x,y)$就是$x=y$的变种,或者直接就是等式),两个元素$s,t \in F_L(X)$满足$R(s,t)$当且仅当$s \equiv t \pmod{\theta}$。
- 更本质的是,$F_L(X)/\theta$其实就是$K$的自由代数$F_K(X)$——这时候关系在商代数上是自然满足的,而如果非要在原自由代数$F_L(X)$上定义,上面的同余条件就是最规范的方式。
举个例子:$K$是群类(带逆元等式),$L$是幺半群类(只保留乘法和单位元),$F_L(X)$是$X$生成的自由幺半群(就是所有$X$中元素的有限序列,乘法是拼接)。群里的“逆元”关系,在自由幺半群上就只能定义为:只有空序列(对应单位元$e$)和自身满足“互为逆元”,其他元素都找不到对应的逆元——而把自由幺半群模掉逆元等式生成的同余,得到的就是自由群,这时候逆元关系就自然成立了。
情况2:$K$里的关系是更一般的一阶关系
如果$K$的关系不是单纯的等式,而是像$\forall x R(x,f(x))$或者$\exists y R(x,y)$这种更复杂的一阶公理,那最规范的方式是用句法可证性来定义:
- 对于$F_L(X)$中的元素$s_1,s_2,...,s_n$,我们定义$R(s_1,...,s_n)$成立,当且仅当从$K$的所有公理(运算公理+关系公理)出发,能通过一阶逻辑的推理规则证明:在$K$的任何结构中,$R(s_1,...,s_n)$都成立。
- 这种定义的好处是完全由$K$的公理系统决定,而且符合泛性质:任何从$F_L(X)$到$K$中某个结构$A$的同态$h$,都会保持这个关系——如果$R(s_1,...,s_n)$在$F_L(X)$中成立,那$R(h(s_1),...,h(s_n))$在$A$中一定成立,因为$A$满足$K$的所有公理,可证的句子在所有模型里都成立。
不过要注意,如果$K$的关系公理是存在性的(比如$\forall x \exists y R(x,y)$),那在$F_L(X)$上用这种方式定义的关系可能会“很稀疏”——除非你能从公理出发,给某个元素$s$构造出对应的$t$,证明$R(s,t)$,否则这个关系对$s$和任何$t$都不成立。
总结一下
简单说,规范的定义方式取决于$K$中关系的类型:
- 等式关系:用同余等价类来定义,或者直接过渡到$K$的自由代数(商代数);
- 一般一阶关系:用句法可证性来定义,这是最贴合公理系统的规范方式。
备注:内容来源于stack exchange,提问作者Juraj Hartman

